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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
2023-11-06 11:03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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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积极适应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主动对接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提高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,规范专业建设与评估,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,根据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(2021-2025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章  专业建设与管理

第二条  专业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立足新发展阶段,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,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以改革创新为动力,以特色发展为导向,以质量提升为目标,以学校“双一流”建设为引领,不断夯实育人根基,着力优化结构布局,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切实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。

第三条  专业建设坚持与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相匹配,实现学科和专业建设的互相促进;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,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;坚持以“新医科”“新工科”建设为引领,促进专业内涵式发展。

 

第四条  基本原则

(一)需求导向原则。专业建设应当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,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坚持以需求为导向,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
创新发展原则。专业建设应当牢牢抓住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,以一流本科专业建设、专业认证等为抓手,深化课程体系、教学模式、师资队伍,培养模式、创新创业等综合改革,实现创新发展。积极拓展学科专业外延,推动医理、医工等交叉学科专业发展。

(三)动态调整原则。专业建设应当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,及时、适时新增适应国家重大战略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专业,合并需求不足、供给过剩专业,强制退出没有需求、过时陈旧、没有生命力的专业。

(四)以评促建原则。围绕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要求,推进审核评估结果、督导复查结果与本科专业建设挂钩,建立审核评估与专业建设之间的闭环机制,推动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。

第五条  专业建设实行学校、学院、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,各司其职。学校层面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,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;

(二)对各学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、督导;

(三)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;

(四)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;

(五)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;

(六)学校层面的其他专业建设工作。

第六条  各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,学院党政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,主要职责是:

(一)全面落实专业思政的建设要求,抓牢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夯实为党育人、为国育人的使命担当;

(二)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,制定本院的专业发展规划,负责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;

(三)负责学院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、建设和管理工作;

(四)负责学院新专业建设,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评估;

(五)完成学院层面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七条  专业负责人是本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专业的规划、建设和改革,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;

(二)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,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等;

(三)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;

(四)负责本专业毕业论文(设计)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;

(五)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,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;

(六)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,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;

(七)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评估,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;

(八)负责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、选课总体指导、考研咨询、就业教育与指导;

(九)及时向学校、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,并针对存在的问题,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;

(十)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第八条  每个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。

第九条  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
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。

(二)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,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,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。专业负责人须从本学院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编教师中遴选。对于新增本科专业,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可以适当放宽,但需专业所在院(系)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资格后方可聘任。

(三)熟悉专业发展动态,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。

(四)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、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,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。

第十条 专业负责人聘任与考核

(一)专业负责人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、较为丰富的专业建设经验、较强的责任心。

(二)专业负责人的聘期为五年。

(三)专业负责人由各学院推荐,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由学校统一聘任。

(四)专业负责人接受学院统一的考核和管理。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;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,及时调整专业负责人。

 

第三章  专业评估与管理

第十一条  通过建立专业建设水平和专业竞争力的常态化评估制度,以人才培养质量、学科基础和社会需求为依据,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,整体提升专业竞争力;制定专业教学质量标准,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;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,整合优化专业结构布局,提高学校办学效益;完善专业预警退出机制,为配置教学资源、调整招生计划、遴选优势特色专业提供依据。

第十二条  专业评估的指导思想如下:

() 自主性原则。注重以专业自我评估、自我诊断、自我改进为主,促使各专业建立教学质量监控的自我保障机制。

() 发展性原则。注重对专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,关注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的建立。

() 实证性原则。各专业自评中应使用反映专业教学状态的数据来说明问题,注重基于事实做出判断。

第十三条  专业评估的对象是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专业,毕业生未满一届的新办专业可不参与评估。

第十四条  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订,在每轮专业评估前公布。

第十五条  专业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,采取专业自评和专家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 专业评估的程序如下:

( )专业自评

各专业对照评估指标体系,认真、细致、实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工作,提交自评报告。自评应认真总结经验、找出不足,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。

()专家评估

1.学校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专业评估专家组,成员可由省内外高校专家和校内专家组成。

2.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、开展听课看课、深度访谈与座谈、走访实验室、调阅教学材料等,对专业进行深度考察。

3.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,审查专业自评报告,提出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。

()结果公布

专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。

第十七条  专业评估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,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,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自评工作。

第十八   评估结论分为“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,有效期 5 年。

第十九条  评估结果是学校专业动态调整、经费投入、招生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。

第二十条  评估结果“合格”的,学校将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优势特色专业。评估结果“不合格”的专业列入学校专业预警名单,专业团队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。被预警的专业整改一年仍不合格的,给予校内黄牌警告,减少招生计划;被黄牌警告的专业整改一年仍不合格的,启动专业招生退出机制。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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